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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与张光杰陈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张光杰,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张光杰,男,生于1997年7月20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伟,男,生于1998年6月27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群利村十组82号,身份证号码:510502199806278310。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江阳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罚金14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远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