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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奇峰申请执行刘瑞委托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奇峰,刘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郑奇峰,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瑞,男,1978年3月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郑奇峰申请执行刘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奇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64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东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