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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特11号申请人: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冯如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岗俊峰,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号。负责人:刘水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开云,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经漯河市保险行业特色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款63000元,于2017年8月11日前付清。二、申请人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经漯河市保险行业特色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付秀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