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科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洛阳第一分公司、黄石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科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洛阳第一分公司,黄石头,姚朝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354号原告:河南科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昌路西三英花园1-301。法定代表人:翟友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贤,伊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洛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58号,注册号410300011011033(1-2)。法定代表人:魏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黄石头,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姚朝阳,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河南科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洛阳第一分公司、黄石头、姚朝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河南科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科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科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河南科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孟欣人民陪审员 李松强人民陪审员 高松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