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商水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莎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莎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630号原告:商水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周商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罗允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飞,职务副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莎莎,女,生于1988年1月2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商水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莎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商水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水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商水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