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韦炳熙、韦炳国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炳熙,韦炳国,韦炳明,韦炳川,韦家志,韦家池,韦家元,韦克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韦炳熙,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炳国,男,1968年6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炳明,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炳川,男,1960年7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家志,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家池,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家元,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克耀,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韦炳熙与被执行人韦克耀、韦炳明、韦家元、韦炳川、韦炳国、韦家志、韦家池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桂12民终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韦炳熙以被执行人韦克耀、韦炳明、韦家元、韦炳川、韦炳国、韦家志、韦家池拒不履行(2016)桂12民终1579号民事判决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韦炳熙以尚能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韦炳熙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韦炳熙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生审判员 唐毓观审判员 卢宝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