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刑更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55号罪犯黄海,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3年11月因私藏现金被警告处分,2017年1月23日因擅离岗位扣6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获表扬4次。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6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1015842)。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