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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全勇与金珍银、杨春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勇,金珍银,杨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勇,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金珍银,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港区,被执行人杨春娥,女,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2执他6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我院执行,为防止被执��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珍银、杨春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703887元(本金95900元、受理费13800、公告费560、执行费119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家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