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匡建成、XX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匡建成,XX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1民初691号原告: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双月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兴华,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系该社员工。被告:匡建成,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XX英,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原告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江口信用社)与被告匡建成、XX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口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被告XX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匡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口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期内利息20,450.08元;2、判决被告承担自逾期之日起至法院对本纠纷指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532‰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9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月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年6月6日二被告以夫妻名义向原告下属机构凯德信用社以生意为由,申请借款200,000元,次日原告将200,000元贷款发放给被告匡建成,被告匡建成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被告借款后利息结至2016年5月3日,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到期,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20,450.0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现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匡建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XX英对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尚欠的本息及逾期利率等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其与被告匡建成已于2011年9月26日登记离婚,但借款合同上是其本人签字和捺印,被告XX英愿意承担清偿义务。对原告提交的1-4号证及被告提交的1号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XX英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相关事实,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尚欠的期内利息20,450.08元、逾期利率11.532‰、借款期限的事实予以确认。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有效,虽然二被告已于2011年离婚,但被告XX英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表明其愿意承担合同约定义务。原告将借款发放给被告后,被告自2016年5月3日后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期内利息20,450.08元,并支付原告从逾期之日起(2016年5月4日)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32‰计算的逾期利息。综上所述,原告江口信用社要求被告匡建成、XX英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期内利息20,450.08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32‰,从2016年5月4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匡建成、XX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期内利息20,450.08元。二、被告匡建成、XX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32‰,从2016年5月4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6元,减半收取2,303元,由被告匡建成、XX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建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昶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