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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执字第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双武与被执行人尹满仓、郭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双武,尹满仓,郭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执字第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双武,男,成年,汉族,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尹满仓,男,成年,汉族,河北省雄县。被执行人郭小平,男,成年,汉族,河北省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双武与被执行人尹满仓、郭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尹满仓、郭小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双武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永辉审判员  郭中波审判员  刘宝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