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执字第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双武与被执行人尹满仓、郭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双武,尹满仓,郭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执字第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双武,男,成年,汉族,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尹满仓,男,成年,汉族,河北省雄县。被执行人郭小平,男,成年,汉族,河北省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双武与被执行人尹满仓、郭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尹满仓、郭小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双武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永辉审判员 郭中波审判员 刘宝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