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佳铭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牡丹江佳铭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宁安支行代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佳铭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牡丹江佳铭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宁安支行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初29号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田庆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毅,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牡丹江佳铭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法定代表人:吴佳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继明,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火炬法律服务所法务人员,住海林市城区。被告:牡丹江佳铭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表人:吴佳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继明,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火炬法律服务所法务人员,住海林市城区。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宁安支行,住所地宁安市。负责人:刘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若飞,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岳,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佳铭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牡丹江佳铭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宁安支行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起诉的案由不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900元,减半收取84,950元,由原告黑龙江信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贾海波审判员 郭艳辉审判员 杨大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