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恢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忠与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忠,男,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甯顺才,该公司负责人。吴忠与什邡市泰源液压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什邡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案件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