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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立左与朱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左,朱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民初2609号原告:王立左,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丽,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海,男,199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立左与被告朱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康红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金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左向本院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8元并承担原告诉讼律师费5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被告朱金海向原告借款9008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因资金周转(向)王立左(××)借款人民币9008元;借款期限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借条落款为:借款人朱金海,2016年7月7日。借条中同时约定如因此次借款产生纠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借款人一方承担,如诉讼、保全、执行及律师费等。此后,借款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借条等载卷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为提起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500元,提交律师服务委托合同一份及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一份。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金海尚欠原告王立左借款9008元,有借条载卷,被告朱金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对于上述欠款9008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1日前还款,现还款期限界满,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朱金海偿还借款90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的承担,根据双方在借条中的约定,逾期还款引起诉讼,借款人承担出借人的律师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本起诉讼律师费500元亦在合理范围之内,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立左借款本金9008元及律师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金海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