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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利群投资有限公司与焦黎明、甘敏、刘会文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利群投资有限公司,焦黎明,甘敏,刘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6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孙国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焦黎明,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三阁司乡。被执行人:甘敏,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独龙族,住湖南省隆回县三阁司乡。被执行人:刘会文,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三阁司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群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黎明、甘敏、刘会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24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群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焦黎明、甘敏、刘会文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隆回县境内,本案由隆回县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463号裁决由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袁超英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秋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