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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祥龙与赵栋、马士龙、孙凯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龙,赵栋,马士龙,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刘祥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赵栋,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马士龙,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孙凯,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涡阳县本院在执行刘祥龙申请执行赵栋、马士龙、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栋、马士龙、孙凯外出不在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281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1528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