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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贵溪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769号原告:贵溪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815865825024,住所地为江西省贵溪市贵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余明,鹰潭市园区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溪市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付育红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