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碧莲与薛从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莲,薛从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301号原告:林碧莲,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学凡,福建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从忠,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碧莲与被告薛从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林碧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碧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碧莲撤诉。案件受理费7722元,减半收取计3861元,由原告林碧莲负担。审 判 员 陈基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颜巧贤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