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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行审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2-行审127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与杜时清、黄月清、杜建伟、杜建国、杜建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杜时清,黄月清,杜建春,杜建国,杜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2行审12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人民东路189号。法定代表人于新凡,区长。委托代理人尹靖,男,汉族,1985年2月27日出生,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住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48号曙光大邸11栋603房。被执行人杜时清,女,汉族,1953年11月30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路红庙巷**号。被执行人黄月清,女,汉族,1954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苏州湾*号**栋*单元**户。被执行人杜建春,女,汉族,1959年3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晚报大道***号*栋***室。被执行人杜建国,女,汉族,1961年6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古汉城委湘邮巷邮局宿舍**栋***房。被执行人杜建伟,女,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滩头坪社区晚报西街**号东南名苑*栋***室。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芙政征补字[2016]第13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审 判 长  方 源审 判 员  郑 茜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灵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