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958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吕某某,信丰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生,江西信丰人,住同上。。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叶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