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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958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生,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吕某某,信丰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生,江西信丰人,住同上。。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叶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