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真阳镇庞桥村民委员会等与李廷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真阳镇庞桥村民委员会,李廷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805号原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辉,任该公司经理。原告正阳县真阳镇庞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付林,任该村村主任。被告李廷华,男,46岁,住正阳县。原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真阳镇庞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廷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真阳镇庞桥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正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真阳镇庞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