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3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艾文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永亚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艾文工艺品有限公司,宁海县永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393号之二原告:宁波艾文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68469407C),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团堧花帽山。法定代表人:戴芳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中华,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县永亚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45NXX0),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石孔村690号。法定代表人:蔡妙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艾文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永亚电器有限公司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艾文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艾文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艾文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48元,减半收取14674元,由原告宁波艾文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泽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