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合阳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福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阳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孙福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西新街66号。法定代表人杨选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长根,男,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法律处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福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芝阳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4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福勋清偿合阳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48728元及利息,诉讼费5031元,承担本次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福勋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工商、车管均未发现信息。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172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孙福勋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