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锋富润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锋富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4层南侧。法定代表人:周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晰,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锋富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路188号院3号楼1至2层商业单元商业3-8。法定代表人:吴华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锋富润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北京华锋富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同意北京华锋富润商贸有限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北京华锋富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北京华锋富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北京华锋富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中粮地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奕颖审 判 员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 立书 记 员 田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