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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郑小明、张晶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郑小明,张晶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2671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林永、霍训一,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小明,男,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张晶晶,女,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享公司)诉被告郑小明、张晶晶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享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霍训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小明、张晶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小明偿还原告垫付款26129.8元及违约金4598.49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次日以后的违约金继续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晶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华享公司提交的《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担保承诺函》、《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华享公司(甲方)与郑小明(乙方)、张晶晶(丁方)签订《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因分期购买汽车委托甲方代办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手续,并由甲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丁方作为借款共同债务人,对乙方借款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并按本合同约定与乙方承担相对应的连带法律责任;如因乙方不按约归还银行借款,致使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或被迫为其垫付逾期借款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发生乙方违约未履行与银行的还款约定,乙方须按未履行借款余额部分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不低于一万元;丁方按本合同约定与乙方承担相对应的连带责任。另,郑小明向华享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15000元。2013年12月23日,郑小明(甲方、透支债务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乙方、透支债权人)签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华享公司购买广汽菲亚特汽车,交易总价108800元,甲方通过向乙方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项及相关服务费用,透支金额为87000元;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此后,因郑小明未按合同约定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履行还款义务,华享公司于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向该行代偿合计26129.8元。本院认为,本案《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郑小明未按约向银行归还透支款,致华享公司代其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26129.8元。华享公司有权依据《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行使追偿权要求郑小明偿还代偿款及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张晶晶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自垫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以垫付款30%即7839元为限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26129.8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3月23日为4598.49元,此后以26129.8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额9928.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晶晶对被告郑小明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被告郑小明负担,被告张晶晶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郑小明、张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婵娟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