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安迎春与淄博齐方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迎春,淄博齐方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832号原告:安迎春,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齐方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王庄村东(王庄煤矿西600米)。法定代表人:薄风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迎春诉被告淄博齐方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迎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94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安迎春负担。审 判 长 成志宇审 判 员 李延江人民陪审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汝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