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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8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胡世云与戚博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云,戚博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88号原告:胡世云,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xxx),乌兰察布市人。委托代理人:王义,察右后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戚博伟,男,蒙古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呼和浩特市人,现住呼和浩特市。周静,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何子君,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司负责人:何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广海,系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原告胡世云诉被告戚博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胡世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云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世云负担。审 判 长 :桂云凤审 判 员 :任建林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闫 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