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9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盘信用社与刘露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盘信用社,刘露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476号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盘信用社。住所地:长顺县营盘乡街上。组织机构代码:91644003-0。法定代表人:罗泽祥,系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盘信用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凯,男,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鑫,男,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露冬,男,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长顺县综合执法管理局职工,住长顺县。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盘信用社与被告刘露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诉讼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盘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9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盘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邵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