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于素凤、张丽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素凤,张丽英,肖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素凤,被执行人张丽英,被执行人肖宽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民初19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丽英、肖宽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丽英、肖宽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丽英、肖宽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丽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叶挺大道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丽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叶挺大道营业所的存款16143.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占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