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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魏旭东与魏道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旭东,魏道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民初2190号原告:魏旭东,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巢湖市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道荣,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魏旭东与被告魏道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旭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被告魏道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旭东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巢湖市××街道××一中国福利彩票销售经营点。原告一直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委托被告购买彩票。双方合作良好。2017年4月20日10时58分,原告又通过手机短信委托被告购买双色球福彩快3第0420026期彩票,明确注明号码333号215注。可后来被告说,他当时正在择韭菜,未帮原告及时购买,致使原告损失较大。当期中奖号正是原告所选的号码,中奖金额为240元/注*215=51600元。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仅同意赔偿6000元,双方协商不成,特提起诉讼。魏道荣未辩称: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投注站购买彩票,口头要求用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帮原告高频彩票“快3”,被告不存在违反委托合同条款,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快3”规则是每天8:40开始销售,每十分钟开奖一次,8:50左右001期开奖。2017年4月20日11时30分以后,原告再没有发短信来打彩票,被告以为原告不买了,且又是中午吃饭、午休时间。大约12:50左右,被告在里屋择菜,手机在外屋彩票销售台上充电,12:54分原告发来信息“222/333/215/打3次”时被告没有听到短信提示音,不知道原告要买彩票,所以没帮原告购买彩票。按照原告发信息打彩票的格式,“222/333/215/”表示222、333、215号码各1注,原告说成222、333号码各215注被告不承认。即使被告违约,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且违约赔偿仅限于实际损失,而彩票是小概率事情,属于预期收益,彩票奖金不能算作实际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巢湖××××街道经营中国福利彩票销售业务。原告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委托被告购买彩票,2017年4月20日上午,原告又通过手机短信委托被告购买双色球福彩快3彩票,当天12:54分原告发送手机短信“222/333/215/打3次”给被告,但被告因在择菜错过了时间开奖前未能看到到短信而未帮原告购买上述彩票,后该时间段内第0420026期中奖号码为“333”,每注奖金240元。上述事实,由身份证复印件、短信记录、开奖号码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同的成立需以承诺生效为前提,原告魏旭东虽以手机短信向被告魏道荣发出帮助购买彩票的要约意思表示,但被告魏道荣在彩票开奖这一特定的承诺期限届满前未作出有效承诺,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被告对原告的要约作出承诺,故原告魏旭东关于双方形成委托购买2016年4月20日第0420026期“快3”彩票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魏道荣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赔偿原告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旭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魏旭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敬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晓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