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程伟与殷正桂、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殷正桂,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713号原告:程伟,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田玲,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正桂,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张琼,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系殷正桂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诉被告殷正桂、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伟以实际借款人为殷正桂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张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伟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伟撤回对张琼的起诉。审判员 匡江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荣丽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