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哈尔滨君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宇茜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鑫升隆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升、哈尔滨盛江南商贸有限公司、李秀侠、付亚全、杨军、杨小禾、姫鹏宇、申晓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君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宇茜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鑫升隆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江南商贸有限公司,李秀侠,付亚全,杨军,杨小禾,张家升,姫鹏宇,申晓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7号-5-33层。负责人:石永拴,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君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05号19层5号。法定代表人:杨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宇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05号10层7号。法定代表人:姫鹏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鑫升隆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张家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盛江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李秀侠,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秀侠,女,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付亚全,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杨军,男,196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杨小禾,女,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家升,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姫鹏宇,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申晓茜,女,199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君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宇茜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鑫升隆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升、哈尔滨盛江南商贸有限公司、李秀侠、付亚全、杨军、杨小禾、姫鹏宇、申晓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17368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85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