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邓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295号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04650。法定代表人:李家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邓某某,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邓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