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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凯峰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峰,张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民初2158号原告:凯峰,男,藏族。被告:张志强,男,汉族。原告凯峰与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凯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被告张志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一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1日,张志强向凯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凯峰现金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志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志强偿还凯峰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