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国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0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泉,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泉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黄国泉去到广州市花都区五华直街凤华庄四社新村七巷1号莱乐福商店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温某某贩卖白色粉末2包,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黄国泉处起获白色粉末1包、毒资200元、手机1台,从购毒人员温某某处起获白色粉末2包。经称重和检验,涉案白色粉末3包,净重共计0.2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黄国泉贩卖毒品海洛因0.28克、归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国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国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国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国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毒品海洛因0.28克予以没收、销毁(均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嘉慧刘秋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