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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光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光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53号罪犯罗光发,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沙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光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101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22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闽07刑更第2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光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3次。2017年5月9日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光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