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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铁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44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王宇翔。被告人吴铁良,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1997年7月3日因犯绑架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1999年12月17日减为有期徒刑,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13时,被告人吴铁良在海口市××区号,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卖给吴星,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吴铁良处扣押毒资人民币100元、手机1部;从吴星处扣押毒品1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铁良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铁良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铁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4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黄 威速 录 员 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