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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琪与李炳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琪,李炳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301号原告:袁琪,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李炳山,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代表人:裴晋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原告袁琪与被告李炳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袁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琪负担。审 判 长  周勇瑞审 判 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