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洪静、桂林市联豪冰泉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静,桂林市联豪冰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吴洪静,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桂林市联豪冰泉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叠彩区南洲大桥农贸批发市场3#-8A门面。法定代表人:程英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吴洪静与桂林市联豪冰泉贸易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桂林市联豪冰泉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洪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于2017年7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军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