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招桂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桂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115号原告:佛山市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56号底楼二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70558190。法定代表人:徐春媚。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勋强,男,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系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村花苑A区物业管理处主任。被告:招桂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招桂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卓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怡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