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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复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钟江一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02执复50号复议申请人:钟江(被执行人),女,住广州市增城区。复议人钟江因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7)豫0211执37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人钟江称,执行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复议人不存在辱骂法院、威胁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执行法院适用法律与事实严重不符,不符合客观事实,复议人仅在电话中言辞激动,未有辱骂、威胁法院工作人员行为,执行法院罚款决定有滥用职权之嫌,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7)豫0211执372号罚款决定。经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王连春与钟江、广州市骅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钟江未按执行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申报财产,在电话沟通中恐吓、威胁执行法官,声称执行法院、法官和申请人是一伙的,要弄死执行法官。执行法院以钟江拒不申报财产,并且辱骂法院、威胁法院工作人员为由对其罚款5000元。本院认为,钟江的行为不仅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执行法院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据此复议人钟江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钟江的复议申请,维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执372号罚款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