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秀荣与马兰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荣,马兰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019号之一原告孙秀荣,女,汉族,1927年9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马兰云,女,汉族,52岁,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荣与被告马兰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秀荣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谢行林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