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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姜云霞、褚阿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霞,褚阿堂,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姜云霞。委托代理人:李江南,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褚阿堂。被执行人:倪金女。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云霞与被执行人褚阿堂、倪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00629.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褚阿堂、倪金女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较小而未予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褚阿堂、倪金女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仅有农村宅基地住房一处,不宜处置;3、查询被执行人褚阿堂、倪金女在的车辆登记信息,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询被执行人褚阿堂、倪金女在浙江省范围内的股权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褚阿堂、倪金女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522执5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卫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