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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蓝宁锋、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宁锋,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835号申请执行人:蓝宁锋,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志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蓝宁锋与被执行人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民终38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蓝宁锋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到被执行人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福州市××鼓东街道××环球广场××、××、××、××室的房产(权证号:R0××99),已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执字第33号案件首封,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到被执行人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车牌号为闽A×××××的奥迪牌汽车、车牌号为闽A×××××的奥迪牌汽车、车牌号为闽A×××××的普瑞维亚牌汽车、车牌号为闽A×××××的丰田牌汽车各一辆,均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流动性较强,本院暂未扣押到上述车辆。2017年7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蓝宁锋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蓝宁锋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福建隆德集团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1民终38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