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任会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会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626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女,该公司法务。被告:任会娜,1975年11月12日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任会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福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