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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5104苏州市山水丝绸有限公司与南通柏丽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山水丝绸有限公司,南通柏丽雅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104号原告:苏州市山水丝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37190592,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318国道。负责人:刘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柏丽雅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768826530,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磨框镇村10组。负责人:顾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市山水丝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柏丽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山水丝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山水丝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苏州市山水丝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天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