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柴俊安与潘桂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柴俊安与被执行人潘桂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吉2406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俊安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桂芳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柴俊安履行了4050元的给付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吉2406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