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申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淑华、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贾淑华,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4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淑华,女,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146号。法定代表人:岳秀山,局长。再审申请人贾淑华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行终5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淑华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申请人在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的事实。2014年6月30日,申请人虽然是在北京,但没有扰乱北京市公共秩序行为,一、二审认定“申请人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走访、滞留,扰乱北京市公共秩序”不是事实。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不真实,不具有合法性。(二)被申请人无管辖权,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一事两罚。本院认为,2014年6月30日,申请人贾淑华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当地的公共秩序。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实施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予以认定并无不当。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亦有管辖权。故申请人主张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理据不足。本案不存在一事两罚的情形,申请人其他申请再审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贾淑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淑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窦淑霞审判员 李学境审判员 张耀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底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