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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5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杭州占元机电有限公司、卢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占元机电有限公司,卢娜,田正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803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戎菲,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鑫荣,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占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九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6510824A。法定代表人:田正忠。被告:卢娜,女,汉族,1981年8月22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田正忠,男,汉族,1978年3月8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占元机电有限公司、卢娜、田正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为678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