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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顾亮与张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亮,张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985号原告:顾亮,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张安军,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亮与被告张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顾亮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玉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