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席吉兴、刘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席吉兴,刘丹,杨序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007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3幢117室。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董事长。被告:席吉兴,女,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刘丹,女,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杨序斌,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席吉兴、刘丹、杨序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告席吉兴、刘丹、杨序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薇 关注公众号“”